(2015)平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64号原告任某某,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万某某,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