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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3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与成都晶宇鞋类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成都晶宇鞋类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法定代表人岳俊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崇玉,成都市武侯区瑞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晶宇鞋类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家林,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晶宇鞋类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光勇代理审判员  曹 洁代理审判员  范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