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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荣与张安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张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李荣,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力、丁亚周,系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安明,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李荣与张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李荣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安民三初字第1006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同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的执行请求是:请求被执行人张安明支付劳务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30日)、诉讼费及执行费共计38905.5元。执行情况:1、2015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安明送达了(2015)安法执字第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安明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调解义务,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2、2015年3月30日本院通过交融银行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省分行、省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查询被执行人张安明在上述该行帐户内的存款共计500余元(未冻结扣划)。3、2015年4月9日本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张安明的车辆登记注册情况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兰州市车辆管理所反馈本院,被查询人张安明名下登记注册有车号为甘AAS8**,英伦牌车辆一辆;甘AJA8**,奥迪牌车辆一辆。因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故未查封冻结。4、2015年4月9日本院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张安明的房产登记注册情况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反馈本院,被查询人张安明无房产登记信息。执行结果:1、本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荣与被执行人张安明于2015年4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已主动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综上,本院认为:执行依据(2015)安民三初字第10061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事项,被执行人张安明主动履行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安民三初字第1006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群执行员  张育宝执行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炜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