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行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吉红、赵永超与被申请人吴忠市房产管理局、赵国忠屋登记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请 再 审 通 知 书(2015)吴行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马吉红、赵永超:你们因与被申请人吴忠市房产管理局及一审第三人赵国忠房屋登记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4)吴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们的申请再审事由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你们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