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邹绍菊与熊捉牛,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绍菊,熊捉牛,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779号原告邹绍菊,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陈晓,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熊捉牛,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支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453号6楼。负责人:徐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绍菊与被告熊捉牛、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绍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邹绍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春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