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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淑容与周筠强、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容,何梅,周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909号原告郑淑容,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高平,重庆市垫江县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梅,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何惠民,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筠强,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淑容诉被告周筠强、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淑容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淑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郑淑容负担。审 判 长  温晏志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人民陪审员  皮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谈一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