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登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颜玲债权登记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登字第220号申请人:颜玲,女,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委托代理人:赵存寿,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世林,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颜玲因“海健968”轮的船舶所有人东营市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其船舶营运借款,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申请人就“海健968”轮享有的优先受偿权1826000元及利息予以登记,并提供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对账协议、电子银行回单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颜玲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颜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龙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