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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文朝林申请执行杨秋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朝林,杨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文朝林,男,汉族,生于1959年3月3日,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杨秋生,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8日,住绵阳高新区。文朝林申请执行杨秋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杨秋生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杨秋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杨秋生银行存款48000元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较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朝刚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代理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