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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4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354号原告张某,女,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翟亚明,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棘某某,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允义,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