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4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354号原告张某,女,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翟亚明,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棘某某,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允义,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