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民二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冯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民二初字第127号原告冯某,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生,甘肃省岷县人,系岷县某某镇政府干部,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冯某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由原告冯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重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