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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伟平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平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0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伟平,曾用名黄尾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东莞市万江区蚬涌社区蚬涌大道商铺6号后铺成人用品直通车药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XXX(以上身份情况均属被告人自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5月27日被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8月18日起至2005年8月17日止。现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平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汉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伟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伟平于2013年5月始在本市万江区蚬涌社区蚬涌大道商铺6号后铺经营成人用品店,于2014年1月开始销售“VIAGRAAMERICALONGEFFECT”药。2014年11月17日11时许,东莞市公安局对该成人用品店进行查处,当场缴获“VIAGRAAMERICALONGEFFECT”药1盒(经鉴定,该盒“VIAGRAAMERICALONGEFFECT”药为假药)。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7日在上述成人用品店将黄伟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伟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缴获的“VIAGRAAMERICALONGEFFECT”药1盒(照片),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说明函,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份,证人叶XX、叶X初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伟平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平无视国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黄伟平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伟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告人黄伟平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黄伟平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调查,至今未能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黄伟平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黄伟平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伟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彬审 判 员  黄俊哲人民陪审员  黄凤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龙军(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