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岂某某与赵某某、岂某甲、岂某乙、岂某丙、岂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岂某某,赵某某,岂某甲,岂某乙,岂某丙,岂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968号原告岂某某,男,193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潘庄镇。原告赵某某,女,193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潘庄镇。被告岂某甲,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潘庄镇。被告岂某乙,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潘庄镇。被告岂某丙,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潘庄镇。被告岂某丁,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刘家营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岂某某、赵某某与被告岂某甲、岂某乙、岂某丙、岂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岂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岂某某、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万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