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宣告吴某失踪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翁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赵某,男,199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翁牛特旗。申请人赵某要求宣告吴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赵某系赵某甲和吴某的儿子,赵某甲于2002年3月2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吴某自2000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造成赵某无人照顾,故申请宣告吴某为失踪人。经查,吴某,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翁牛特旗。赵某系吴某的儿子,吴某自2000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1日在内蒙古晨报发出寻找吴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某自2000年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申请人要求宣告吴某为失踪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柳俊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永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