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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3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付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325号原告付某,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沈某某,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