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星宇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星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天津市南星宇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64号。法定代表人许扬眉,职务总经理。被告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法定代表人于东昌,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星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天津世纪橡胶有限公司破产重组申请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属于法律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赵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温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