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宋淑娟与张绪中、张京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淑娟,张绪中,张京京,济宁润华汽车广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宋淑娟。被告张绪中。被告张京京。被告济宁润华汽车广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淑娟与被告张绪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扣押鲁H×××××牌肇事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淑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H×××××牌肇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