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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宋淑娟与张绪中、张京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淑娟,张绪中,张京京,济宁润华汽车广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宋淑娟。被告张绪中。被告张京京。被告济宁润华汽车广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淑娟与被告张绪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扣押鲁H×××××牌肇事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淑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H×××××牌肇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