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建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建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83号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滨北路(世纪花园内)。法定代表人:胡其康,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屠巧玲、吴锦群,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建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厉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蒋露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