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丁明春与肖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明春,肖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319-1号申请人丁明春。被申请人肖鹏。申请人丁明春因与被申请人肖鹏于2015年4月22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肖鹏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保全1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丁明春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明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肖鹏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保全10000元)予以扣押,扣押于日照市东港区新港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