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内江市永进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江市永进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罗晶鑫,局长。被执行人内江市永进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贤生,经理。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4)内东非执审字第310号行政裁定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内江市永进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农业银行账户(卡号:2234060104000041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绍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