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小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培娟诉岳聪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培娟,岳聪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小字第01327号原告郭培娟,女。被告岳聪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培娟诉被告岳聪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培娟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岳聪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培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培娟撤回对被告岳聪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保全费100元,由原告岳聪玲承担。审判员  成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