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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君伟与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罗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伟,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罗莹,罗玉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118-1号原告李君伟,男,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被告罗莹,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罗玉洁,女,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罗莹,女,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伟诉被告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罗莹、罗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罗莹、罗玉洁所有的价值291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且用原告李君伟名下车牌号为豫Q×××××小型轿车一辆和案外人名下车牌号为豫Q×××××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Q×××××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Q×××××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为豫Q×××××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Q×××××小型轿车一辆以及案外人名下位于正阳县斜王路中段南侧(房屋所有权证字第0027639号)住房一处、位于正阳县真阳镇东顺河街中段南侧(房屋所有权证字第0027046号)住房一处、位于正阳县真阳镇西关街南侧(房屋所有权证字第0056286号)住房一处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罗莹、罗玉洁价值291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二、查封原告李君伟名下车牌号为豫Q×××××小型轿车一辆和案外人名下车牌号为豫Q×××××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Q×××××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Q×××××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为豫Q×××××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Q×××××小型轿车一辆以及案外人名下位于正阳县斜王路中段南侧(房屋所有权证字第0027639号)住房一处、位于正阳县真阳镇东顺河街中段南侧(房屋所有权证字第0027046号)住房一处、位于正阳县真阳镇西关街南侧(房屋所有权证字第0056286号)住房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怡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