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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丁炫云申请执行成都康巴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刘琼、王洪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炫云,成都康巴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刘琼,王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丁炫云。被执行人成都康巴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琼。被执行人刘琼。被执行人王洪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96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丁炫云申请执行成都康巴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刘琼、王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康巴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