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168号原告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法定代表人余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兴才,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张德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左丽,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4元,减半收取3677元,由原告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陈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