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热木吐拉#U2022艾比布与阿西木江#U2022亚森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热木吐拉·艾比布,阿西木江·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热木吐拉·艾比布,男,1973年8月2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维吾尔,农民,现住焉耆县。被执行人阿西木江·牙生,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于新疆博湖县,维吾尔族,现住博湖县。热木吐拉·艾比布与阿西木江·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湖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的(2010)博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热木吐拉·艾比布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案件款40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阿西木江·牙生于2013年10月21日给付案件款500元、双方当事人与2014年2月17日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双方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超过本案的执行期限。现本院依法终结(2010)博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尚有3565元未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湖县人民法院的(2010)博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依拉木·赛依提审 判 员 徐 国 庆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艾 海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