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根粉与李国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粉,李国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538号原告王根粉,居民。被告李国香,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国际。负责人沃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锁平,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根粉与被告李国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根粉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根粉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长 蒋维忠审 判 员 陈 祥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正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