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1510号原告周某,柳州海威姆公司退休职工。被告易某,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沟通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3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