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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诉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汪翔天与尤庆法、叶少珍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翔天,尤庆法,叶少珍,尤玲玲,尤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诉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汪翔天,男,汉族,1965年6月2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合肥市。被申请人:尤庆法,男,汉族,1957年5月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叶少珍,女,汉族,1958年10月2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址。被申请人:尤玲玲,女,汉族,1990年4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址。被申请人:尤海峰,男,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汪翔天与被申请人尤庆法、叶少珍、尤玲玲、尤海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尤庆法、叶少珍、尤玲玲、尤海峰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本案担保人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