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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马占坤与马连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占坤,马连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马占坤。被执行人马连春(曾用名:马长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占坤与被执行人马连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380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马连春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马占坤欠款本金17955元及利息4300元合计人民币222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连春银行账户存款六个月,因被执行人无其他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至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8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玉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钮东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