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羊普清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羊普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52号罪犯羊普清,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三台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羊普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羊普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羊普清属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2、3、4、5、6、7、8、9、10、11、12月、2014年1、2月嘉奖),2014年1月因2013年年内累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31.4%获得记功,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因2014年年内累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47.4%获得记功,2014年9、10、11、12月、2015年1月获得嘉奖,累计扣1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七千元,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根据该犯的实际情况建议对其暂缓执行罚金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关于给予罪犯羊普清暂不执行罚金刑的建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羊普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羊普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平审 判 员 张 虹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