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0谷传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荣雨,谷传华,高荣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918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该社理事长。被告高荣雨,男,农民。被告谷传华,男,农民。被告高荣田,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荣雨、谷传华、高荣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永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