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林诉被告李海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林,李海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商初字第175号原告张小林,女,生于1981年1月30日,汉族,灵石县人。被告李海星,男,现年34岁,汉族,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林诉被告李海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林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香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