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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林诉被告李海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林,李海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商初字第175号原告张小林,女,生于1981年1月30日,汉族,灵石县人。被告李海星,男,现年34岁,汉族,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林诉被告李海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林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香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