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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白河县利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冷水分公司与丁锡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终结)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河县利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冷水分公司,丁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白河县利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冷水分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从华。委托代理人钱从春,系该公司冷水分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丁锡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利民建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锡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丁锡平于2015年5月12日给付60000元,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承诺于2015年5月19日给付23500元,2015年5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申请人利民建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利民建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锡平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申请执行人利民建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河执字第000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明人民陪审员  熊本良人民陪审员  庞运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