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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9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王昌回、许小姿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王昌回,许小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99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金建英。被执行人王昌回,南。被执行人许小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昌回、许小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本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王昌回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丰田牌车辆。现该车辆已经移送拍卖、变卖。申请人对该车辆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9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