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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国栋与由国强民等三人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栋,由国强,龙春艳,宝青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李国栋,男,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由国强,男,46岁,蒙古族,现住址不祥。被告龙春艳,女,1973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宝青军,男,1970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栋诉被告由国强、龙春艳、宝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栋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龙春艳、宝青军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国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栋撤回对被告宝青军、龙春艳的起诉。审判员  屠乃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