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民二初字009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丽敏诉孟照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敏,孟照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00958-1号原告:张丽敏,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城关镇涡河中路29-65户,身份证号342124197008160323。被告:孟照中,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城关镇东环北路水岸名都2幛1403室,身份证号342124197011180018。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敏诉被告孟照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照中的工资款(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涡阳支行),并提供其本人所有的座落于涡阳县东环北路东侧(水岸名都)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涡字第33-16**号住房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孟照中的工资款30万元(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涡阳支行);二、查封原告所有的座落于涡阳县东环北路东侧(水岸名都)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涡字第33-16**号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梅审 判 员  李明人民陪审员  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