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邓群芳与周洪星、杨秀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群芳,周洪星,杨秀霞,孟杨,曹东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897号原告邓群芳,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朋坤(特别授权),山东金乡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洪星,农民。被告杨秀霞,农民。被告孟杨,农民。被告曹东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群芳诉被告周洪星、杨秀霞、孟杨、曹东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群芳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群芳基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群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群芳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迪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