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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军诉被告刘拥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军,刘拥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刘永军,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刘拥军,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刘培方,系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东歌,系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永军诉被告刘拥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军承担。审 判 长 王 薇代理审判员 宫 婷人民陪审员 齐秋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丛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