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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绍兴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蕺山分公司与陈兴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蕺山分公司,陈兴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蕺山分公司。负责人夏剑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浩军。被告陈兴法。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蕺山分公司与被告陈兴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蕺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蕺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