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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由秀凤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五岔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秀凤,白山市江源区城街五岔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由秀凤,女,汉族,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赵连营,系白山市浑江区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城街五岔村村民委员会。驻江源区五岔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高元琴,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程佩勇,系该村党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由秀凤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五岔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现有许多事说不清楚、证据不足,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由秀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原告已缴纳758元)由原告由秀凤负担。审判员  高志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廉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