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静与朱直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静,朱直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保字第25号申请人:黄静。被告:朱直哨。申请人黄静为与被申请人朱直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朱直哨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泰安大厦乙楼601室房屋,并已提供现金6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朱直哨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泰安大厦乙楼6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96408),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三年,自送达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