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谈超停、谈恩祥等与郑文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超停,谈恩祥,谈文秀,郑文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谈超停,鄂州经济开发区周屴村刘家墩8号。原告:谈恩祥。原告:谈文秀。委托代理人:程时州。被告:郑文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谈超停、谈恩祥、谈文秀诉被告郑文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超停、谈恩祥、谈文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超停、谈恩祥、谈文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5.50元,由原告谈超停、谈恩祥、谈文秀共同负担。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凡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