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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特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熊德美,杨建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德美,杨建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特字第00030号申请人熊德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叶志平,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杨建新,男,汉族。指定代理人牟炳莲,女,汉族。申请人熊德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建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杨建新,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太龙镇万峰村2组61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02047716。申请人熊德美与被申请人杨建新系母子关系,与指定代理人牟炳莲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熊德美诉称,被申请人杨建新于2008年因灯泡爆裂致眼睛受伤。出院后眼睛感染,需要经常吃药,导致药物源性精神障碍,经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出院诊断为贝赫切特综合症,右侧眼色素膜炎,左眼失明,药物源性精神障碍。现长期头昏,说胡话,情绪失控。现诉至法院,要求宣告杨建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熊德美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杨建新指定代理人对申请人陈述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申请人的主张。经鉴定,杨建新患药物源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不完全(部分)缓解期,目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杨建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熊德美为杨建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志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堂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