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三申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宋涛与成都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涛,成都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三申字第003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涛。委托代理人:陈玲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技孵化园科技财富中心3楼1号。法定代表人:雷军。委托代理人:王鑫芳。再审申请人宋涛因与被申请人成都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5年5月12,再审申请人宋涛称其与金山公司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宋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小敏审 判 员 张润民代理审判员 罗亚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智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