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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太原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保字第160号申请人太原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95号。法定代表人黄文仔,董事长。被申请人郜江。申请人太原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郜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郜江购买的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星河路8号的星河湾一号园第6幢1单元0502号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太原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郜江购买的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星河路8号的星河湾一号园第6幢1单元0502号房屋;二、冻结申请人太原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邢    江    波代理审判员 郭雄心代理审判员李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郜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