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上海双元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龙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02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双元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龙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30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龙胜应归还申请人货款7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龙胜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龙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