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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财产折价款50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当日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河民执字第10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治国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刘红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希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