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魏宝和诉唐山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宝和,中新能源唐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8号原告魏宝和(魏建忠),男,汉族,无业。被告中新能源唐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荣区上深涧乡刘安窑村东。法定代表人赵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腾,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宝和与被告中新能源唐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魏宝和于二O一五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宝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魏宝和承担。审 判 长  田世林审 判 员  刘文珍人民陪审员  刘叶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瑞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