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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溱商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长荣与泰州市美林锻件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荣,泰州市美林锻件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溱商初字第00191号原告:陈长荣。委托代理人:李勇、于俊,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州市美林锻件厂,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夏北村。投资人:王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荣与被告泰州市美林锻件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0元,依法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剑代理审判员 李 渊人民陪审员 顾爱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