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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晓东与潮阳市棉城电子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459号原告郑晓东,男,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姚丹敏,系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帆,系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潮阳市棉城电子机械厂,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城南南二路长池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才道。本院受理原告郑晓东诉被告潮阳市棉城电子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4月21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告知原告应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截止到2015年5月4日,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