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行立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袁力生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人事待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宣中行立初字第00006号起诉人:袁力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起诉人袁力生称,其系原宣城县商业局离休干部,1948年参加革命,在上世纪50年代的政治运动中遭到诬陷被审查,经审查后虽未发现历史问题,但使其声誉受到负面影响,影响了之后的职务晋升,只享受了科员离休待遇。据此,起诉人将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诉至本院,请求解决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待遇。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因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袁力生称上世纪50年代其因政治运动遭受审查,影响了之后的职务晋升,只享受科员离休待遇,因此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解决自己的政治、经济待遇。该起诉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关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对此,本院已经对起诉人进行了释明,但起诉人坚持要求起诉,本院依法应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袁力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鸿梅审 判 员 汪 澍代理审判员 秦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